2010年7月5日 星期一

中日條約:是否能註銷1941年之前的-馬關條約?

按:中日條約(又名,台北和約,中日和約),但不論你使用任何 [國際辭典] 來翻譯任何 [條約原文]。只要排除 [漢文字典],其結果,必定會令華人震驚。

中日條約提到--[註銷所有 1941 年之前,中日所簽訂的和約] 國際法庭解釋,條約的廢除,是指仍有執行價值的條款... 不包括馬關條約,原因如下...

馬關條約中,清朝是一次完整
ceded (割讓/過戶),不同於日本放棄的是 [Right, Title, Claim] 只放棄 "Full-Right" (佔用)權利,並沒有割讓主權,或放棄義務 (日本周邊有事法)

因此取得佔用權的
USMG只擁有 [完整使用權] 可以頂讓,權利金,租稅,放棄,出借或同意(即授權 =authorise)ROC代理 [其中 authorities 是被授與佔用的權力 (the power to determine/ settle/ control/.看字典)非中國政府當局],而是專指代理(軍佔)的權力(the Power看字典)條約中,後文緊接掛上 [Title] 叫 [THE residents](殖民代表),明白宣告,該佔用權力[the autorities]的身分,是等效地位,性質的唯一參考。

既然是被 [同意] 則 authories 就變成授權委託代理,美國國會依聯邦法,用台灣關係法,回收代理權,承租權... 這一切權利叫作 [執行價值]

取得佔用權力的 [Ro China 在台灣] 不能二房東放租,再授權,更別談主權... 再舉例... 如果日本關東軍,現在仍然向韓國/中國殖民地,課徵租稅權利金,那才叫 [剩餘執行價值]..

更何況二房東,被美國在 Public law 96-8 96th 國會依聯邦法,回收代理權
,業經 ROC 在 [台灣關係法中] 簽名承認,解約.. 中日條約廢止-[中日雙方-都停權]-權利又回到美國國會。ROC 須依中日條約,第十條定義,中國在台灣,其子孫和衍生公司法人,全部轉為非法居留,非法佔用財產,須退租遣返,點交法人財產


再舉例,如果香港 99 年後,回歸英國統治,這也是 [剩餘執行價值]... 所謂 [執行價值],不包括 [執行完畢] 者,像 ceded (割讓過戶)... 或已經消滅者,例如沉船...


否則南美洲人,祖先曾經統治中國,蘇聯之後,主權已經 [執行完畢],過了 10,000 年,今天的巴西,智利,墨西哥... 是否也可以根據考古資料,主張對中國主權?


中日條約(台北和約)概述:

Ariticle 2:說明中日和約(台北和約),是繼承 1951 舊金山和約,由美國取得台澎東沙佔用權,本約授權,同意 ROC 代理/ 佔用/ 的法源依據。

Ariticle 3:定義ROC 在台灣為殖民身分,規範 ROC 佔用日本財產,必須經過日本政府,雙方明文同意。

Ariticle 4:規定中日之間,尚未結束,尚有執行價值的權利條款,全部取消。

Ariticle 5:依照舊金山和約,日本在北京簽訂,位於中國本土的特權,及其衍生利益,全部取消。

Ariticle 6:中日遵守上文 article 2 下接受聯合國指導,與聯合國合作。

Ariticle 7Ariticle 8Ariticle 9:.. 中日儘快恢復友好交流..漁業法規..

Ariticle 10:本約所謂中國國民,是指過去/ 現在/ 未來/ 具有中國國籍,之一切... 國民/ 法人/及其子孫/ 衍生法人/ 公司.. (中國殖民/ 財產/ 之合法性,依賴本約有效性)

Ariticle 11:中日之間,因戰爭引起任何爭議,一律依照,舊金山和約決斷(本約是附約)

Aritcle 12:中日和約,若有任何爭議,必須以太平洋戰區觀點處理 (否定中國戰區受降概念)
Ariticle 14
:中日和約,英/ 日/ 中文版,若有任何解讀分歧,一律以英文版為主(否決中國概念)

結論:中日條約內-[The authorities] of ROC in Taiwan 不是[中國在台灣政府]而是 USMG 同意下的 [佔用權力]。


原稿證明,共產中國,八卦而蠻橫,總是不能理解國際條約,擺平貿易糾紛。下回世界聯軍,恐怕不只八國聯軍求償。中共搞抸後,依照慣例,將以 [列強欺壓] 來逃避,卸責,吹牛,以[國仇家恨] 轉移注意力,以[民族團結],跪求人民送命,來掩飾貪腐,無恥幼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