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6月19日 星期六

中華民國受刑人,應當全部釋放。


這個重大議題,同樣必須從國際字典,拆穿謊言,連根拔毒。

民主國家,由陪審團判決,而不是法官判決... 但是等等... 世界上,有所謂 [陪審團]嗎?

民主國,無論國號叫 [民國 /人民共和國],在國際上公認 [民主政府] 只不過是 [執政團隊],是依法行政的 [公僕/奴才],只能執行日常政務。政黨在 [民主國] 必須依政黨比例,取得立法資格,完成立法,才能依法行政,實現政見。
政黨是 [人民團體] 因此須 [黨政分離] 不得干涉行政

民主國所謂的 [陪審團],是以盲目抽籤指方式,指定公民處理(司法)公務。其所處理的面向,是基於社會習慣道德觀,行為面,來裁定各項 "Matter of fact" 以主觀認定,裁決被告,是否 "Guilty" 。法官頂多只有行政(裁量)權,只能裁量 [程序],干涉程序正義,沒有 [審判權],只能依法宣佈 (sentence) 判決 駐.1。

漢文字典所謂 [陪審團-jury],查閱 dictionary.reference.com/browse/jury (註.2) :
[一群人經過宣誓,對於官方給定的問題,做出結論性判決裁定]。
21 世紀字典-9.:[The jury has rendered its verdict 陪審團正式宣佈其判決]。

字典證明:所謂 [陪審團] 其工作是 [主審]。


對於人民所組成的司法 [審查團],法官沒有權力,干擾司法判決。對於審查團,求處死刑,或當庭釋放,法官只能從法律面,給予建議,卻無力干涉 [事實審] 裁決。因此正確翻譯是 "司法主審團" 簡稱 "主審團"。而法官僅能 [陪伴於行政程序中],保持行政中立,因此法官角色,其正確翻譯為 [陪審行政代表]。

法官所能處理的,都是 "Matter of law"(規律定律) 其職能是依據 [法典/判例] 來執行 [程序上的行政] 法官只擁有,行政上的裁量權,像發言權。其代表法典,裁定適法性問題,是個來自 [法條國度] 上的代表。在宣判上,法官必須服從 [主審團] 的判決。

從美國影片可以見到,在量刑上,即使法官有 [法典/判例] 等參考作為支持,但那是 [紀錄/歷史],不影響本案所發生 [事實] 審定。

法官只扮演一個 [法律機器/ 殿堂代表/ 框架結構/ 服務者/ 經理人] 的身分,無法脫離 [公僕/ 奴才/ 國家機器/ 法條代表] 的身分。對於一審 [審查團/事實(審)] 的認定必須絕對 [服從/執行]。

至於二審(上訴)以上,是當 [法律本身] 發生疑慮,衝突誤用,產生矛盾時.. 辯方律師,認為影響判決品質,才會提起上訴。歐美國家,打到三審案例很少,三審須由大法官,精確解釋各法典:民法,刑法,專利法.. 本身的定義,作為以後,解釋疑慮的判例。

一審是 -"審理事實",到二審以上,是法律審,像檢查文書,審理法條誤用。例如 [舉證責任被反置](註.3) 在國外人人是專家,因此翻案機會很小,絕對沒有蘇建和案,二審三審互踢 132 個法官 18 年判決,有五千個意見,十萬個可能,百萬個大概,千萬個或許... 而且都是深藍年輕法官,純練刀,訓練冷血惡犬,愚蠢驕傲泯滅人性專用..

當 ROC 的 [立法委員] 本身利益糾葛,敗國亂政,法條衝突萬端,法律不只是廢物,也是黑道貪污護身符,黃牛索賄,吞食台灣的天堂。好在 [the Gettysburg Address] 可用於驗證,宣告 ROC 政權的非法性,尤其台灣關係法... 明文證實 ROC 為非法暴力,流氓叛亂集團,完全不須予以承認,不只是聯合國而已.. 此立論的嚴正性,不但奠基於人民未制定憲法,更立論於法官獨裁審判的違法荒謬性。

答案出現:過去中華民國,未經事實審定,只經過檢查體系,由法官獨裁宣判,所有的判例,是自始無效

因此,監獄裡面,所有罪犯,得逕行索求 ROC 賠償,所有判例,都不是事實審,自始非法,自始無效.. 現存所有判例文書,將來可以作為告發 [所謂中華民國法官] 起訴個人的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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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.1 sentence:an authoriative decision; <<-- 經由權力者,授權的決定.. 例如經由author 授與權力(authorise)或,經由審判團,授權的判決 (authoritative judgment)。原文中,權力是經由授權取得,相對於漢文字典:獨裁,當局,官方,權威,這類缺乏權力來源華人字眼,只不過是特例,例如 authoritarian 的原意是指凡事授權(授權制,獨裁.. 但本文是討論民主國)。因此 sentence 是依據 [陪審團授權] 的宣告,並不是當局法官,權威獨裁判決。畢竟法官在民主國,不過是公僕奴才。漢文字典,部分的障眼法,是採用(獨裁)特例,來遮蓋全部解釋,割除整個 [授權體系](民主)。

註.2
1.a group of persons sworn to render a verdict or true answer on a question or questions officially submitted to them.
2.such a group selected according to law and sworn to inquire into or determine the facts concerning a cause or an accusation submitted to them and to render a verdict to a court.

註.3 舉證反置,舉例:馬英九為女兒刷卡,特支報稅,買玩具內褲,巧克力光碟, 美國綠卡,或者盜匪手中的記號鈔票,都是公訴罪,必須由馬英九親自證實清白,由盜匪證明鈔票合法,[人民/警察] 沒有義務舉證。
至於馬英九是否 "Guilty" 本文舉證須由 [人民審查團]調查 "Matter of fact" 交由人民公審,認定事實 Guilty-"Yes/No" 由審查員,舉牌判決。
但反過來的例子.. 你很有錢,證明你是小偷,則舉證責任,在檢察官,而不是人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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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 2006 Yam 貼文,已經被共黨媒體刪除,說明量刑上,需要 [人民審查] 的理由。

馬英九:公款進入口袋,只是溢領~~
強姦犯:抽送僅是形式,老二拔出來就沒罪~~

宋楚瑜:興票只是公款放口袋,還錢就無罪。
強姦犯:射精只是不小心,射對方嘴巴就無罪。

馬英九:對啊!!~~ 我口袋錢,沒花完,不算侵占公款。

陳水扁:握個手,攀交情,你要發票幹什麼?
妓女:陳總統強姦~~!! 我有證據~~!! 陳總統強姦~~!!

詹龍欄:對對對~~ 我只是拿槍放倒別人,玩玩遊戲,有什了不起?